市住建委等五部门联合发文 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

导 读:为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,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平稳发展,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《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》(建房规〔2019〕10号)有关规定,市住房城乡建设委、市市场监管局、市金融局、市委网信办、北京银保监局联合印发《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自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。

《通知》主要内容:

一、限制资金池
明确限定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预收的租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,收取的押金数额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;严格禁止“长收短付”,要求住房租赁企业收、付租金周期必须匹配;严控“租金贷”拨付对象,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、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不得将承租人申请的“租金贷”资金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;建立押金托管制度,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,须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建立的专用账户托管。

二、强化住房租赁企业开业信息报送
住房租赁企业在本市开展业务前,须向注册地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开业信息和从业人员名单,不报送开业信息的企业不得通过互联网发布房源信息。

三、加强租赁合同管理
《通知》要求住房租赁企业使用本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,并在签订承租或出租房屋合同3日内在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备案,对未如实备案的企业将限制其通过互联网发布房源信息。

四、细化装修规定
《通知》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出资对租赁住房进行装修的,须取得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;住房租赁企业提前解除合同的,不得强制收取装修费用。

五、建立租赁纠纷调解机制
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将建立住房租赁纠纷行业调解制度,并定期公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被投诉情况,调解住房租赁企业和当事人之间矛盾纠纷。

六、进一步强化联合监管
《通知》规定,住房租赁服务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较多的,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布,提示谨慎选择;情节严重的列入风险警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,警示重大风险;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,市场监管部门、网信部门分别对违规企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。
此外,《通知》还明确指出,本市支持专业化、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持有房屋并依法出租。住房租赁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税收、金融等优惠政策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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