燕京啤酒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 独董提名人声明与事实不符

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(记者 郑俊婷)2月23日晚间,燕京啤酒公告称,2月23日,公司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《关于对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、刘景伟、徐月香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》(以下简称“《警示函》”)。

  《警示函》显示,燕京啤酒于2022年4月28日披露《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》,其中第三十五项为“包括该公司在内,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、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”,声明人刘景伟保证声明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没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经查,刘景伟当时同时担任董事、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五家,燕京啤酒未充分核查独立董事相关任职情况,对外公告的《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》内容与事实不符。

  北京证监局认为,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,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。按照《办法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,徐月香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。根据《办法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,北京证监局决定对燕京啤酒、刘景伟、徐月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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