承租人不还租赁设备,并将设备折抵租赁费:合同诈骗罪案例解析

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签订、履行合同过程中,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,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,数额较大的行为。合同诈骗罪的成立要件是行为人主观上以骗取对方财物为目的。对此,应当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加以判断。承租人拒不返还租赁设备,并将设备与他人折抵租赁费的,可以认定为存在该主观意图,其行为侵犯了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财产所有权,构成合同诈骗罪。
基本案情
许某溢于2008年9月17日和李某开合伙注册成立了A公司,法定代表人为许某溢。
2010年5月28日,A公司与B公司交通技工学校综合楼项目部签订合同,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接某校区综合楼脚手架工程。后被告人联系南京市浦口区某钢管扣件租赁中心,于2010年7月12日签订了租赁12万米钢管及扣件的合同,又从马鞍山、滁州市联系了两家钢管租赁站租赁钢管和扣件。2010年12月1日,被告人许某溢以A公司与全椒县某钢管租赁站的金某签订了《建筑物资租赁合同》,陆续从全椒县某钢管租赁站租用钢管29714米、扣件5060只。该综合楼于2011年底完工,许某溢得60余万元的工程款。工程完工后许某溢归还了其他几家的钢管和扣件,全椒县某钢管租赁站得知后多次联系许某溢未果,全椒县某钢管租赁站从校区综合楼清理出8000多米的钢管和部分扣件,要许当面确认,全椒县某钢管租赁站即可拉回,但许始终不见面,后清理出的钢管和扣件被南京市浦口区某钢管扣件租赁中心拉走,折价冲抵A公司所欠该公司的租赁费等,许某溢签字予以认可。全椒金鑫租赁站的钢管和扣件至今未还,亦未付任何租赁费。全椒县某钢管租赁站遂于2012年3月20日报案。
判决结果
被告人许某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合同签订收受他人租赁物后,无正当理由既不履行合同义务,又不退还租赁物,还用他人租赁物冲抵其债务,且数额巨大,其行为侵犯了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财产所有权,已构成合同诈骗罪。 

相关产品

评论